100万私募投资跌至2万 投资者索赔未果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03 00:00:00
关键词: 2026-04-03 15:40:06  东方财富网 近日,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私募基金投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投资者沈某的全部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此前,沈某因投资的“朝阳鸿逸1号证券投资基金”净值大幅下跌,将基金管理人向日葵投资和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101万元投资本金及相关费用,历经一审、二审,其诉讼请求均未获法院支持。“朝阳鸿逸1号证券投资基金”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,同年4月30日在中基协完成备案,产品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,管理人为向日葵投资,基金运作状态为提前清算。该基金无托管人,信息披露相关月报、季报、年报均基本按时完成披露。2015年4月14日,沈某通过长江证券认购该基金,投资本金101万元,对应持有基金份额1000161.6份,持仓成本1.01元/份。基金成立后净值持续波动下跌。2020年3月2日,基金单位净值为0.59。2020年7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,基金单位净值在0.62至0.8之间。2021年12月31日,基金单位净值跌至0.4。截至案件审理阶段,基金单位净值已跌至0.02元,沈某持有的份额对应资产金额仅余20003.23元,本金亏损幅度超98%。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,向日葵投资成立于2007年4月5日,2014年12月24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,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。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5000万元,法定代表人、会员代表均为郭慧,实际控制人为廖冰与郭慧。公司现有高管3名,员工19名。截至信息更新时,该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中,正在运作的有23只,延期清算5只,提前清算48只,正常清算产品仅2只。2024年,沈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向日葵投资与长江证券共同赔偿其投资本金101万元、律师费1万元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。一审败诉后,沈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,主要围绕募集阶段适当性义务、管理阶段的管理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展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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